全国首批部队定向培养士官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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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7年度院级科研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18日 15:32 作者: 点击:

院属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学院科研工作的发展,为申报更高一级的科研课题储备项目,学院决定自即日起开展2017年度院级科研项目的立项申报工作。请各部门紧密结合学院发展的实际,认真做好项目遴选和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此次院级科研项目申报,请申报者根据自己的科研条件和能力,以推进我院体制机制创新、促进产教融合、深化校企合作内涵、提升学院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为主要研究方向,确定研究选题进行申报。通过项目研究,提高教育教学水平,进一步提高服务区域经济建设、服务行业和社会、服务学院建设发展、服务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的能力。

以下方面的项目可获得优先立项支持:

1.行业技术积累的应用技术类项目;

2.专利创造研发类项目;

3.对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项目;

4.校企联合共同攻关项目;

5.立足我院优势专业进行研究的项目;

6.以应用研究为主,突出解决重大生产和现实问题的项目;

7.科研成果注重在教育教学和服务社会中应用的项目;

8.注重科研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的项目;

9.整合科研力量,跨部门、跨学科联合攻关的项目;

10.配合学术梯队建设,注重对优秀中青年教师的培养的项目。

二、项目的申报条件

1.项目主持人可根据自己的专业方向和教学科研工作实际,立足学院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的实际,围绕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等项目的开展,依托产学研示范基地、实验实训室等机构以及校内外合作企业,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

2.科研项目的申报以项目的方式成立项目组。项目组应由3名及以上专业对口、项目攻关能力强的人员组成,各项目组成员能够通力协作、按期完成科研项目。

3.项目主持人须为我院在岗人员,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没有中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需由两名高级职称人员书面推荐。

4.作为项目主持人,每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三、项目申报的有关要求

1.此次科研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为1-2年。

2.各部门请将本通知的精神传达至本部门每位人员,广泛发动符合条件人员积极申报项目。

3.个人填写《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申请书》。各教学系、部要成立专家评审组,组织专家对本系、部人员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择优向学校推荐各类项目。以系、部为单位填写《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立项申请汇总表》。

4.科技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形式另行通知。

5.项目立项后,学院将在研究期内根据申报书进度,对项目进行中期验收和检查,对于未按申报书进度执行的项目学院将按照完成进度情况进行通报或取消立项资格。

6.已承担院级以上(含院级)科研项目尚未结题的项目主持人,不能申报2017年院级项目。同一项目此前已在其他各级机构获准立项的不再申报。

7.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决定立项的科研项目,项目资助经费额度在参照项目申请人申报额度的基础上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在项目评审会研究决定。

四、申报材料要求

项目申报以部门为单位集中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申报截止日期为2017年5月31日。申报部门须在此之前对本部门所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排序,并报送以下纸质材料:

1.《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立项申请汇总表》1份及电子文档。

2.《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申请书》A表2份,并按要求签字盖章;匿名评审表(B表)7份,其中2份与A表装订在一起,其他5份单独装订,夹在A表内。《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申请书》(包括A表和B表)统一用A3纸打印并骑缝装订。

3.申请者应如实填报材料,确保无指示产权争议。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

五、关于院级项目结题

对于院级项目计划研究到期的项目,请项目负责人在结题到期前一个月填写《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结题申请书》交科技处并办理相关结题手续,对于项目未完成需要延期的,请填写延期申请表,对于延期后仍未按期完成的项目,学院将取消立项资格。

联系人:魏蒙恩  联系电话:18093111421

 

   附件1: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申请书

附件2: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结题申请书

  附件3: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院级项目延期申请表

  附件4: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立项申请汇总表

  附件5: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结题报告书

附件6: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开题报告模版

附件7: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使用计划表

                             

                            科技处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