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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制度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29日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院师生员工和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院信息,进一步规范学院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治校,提高学院管理水平,根据《高等学院信息公开细则》,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院信息,是指学院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以及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或者获取的,涉及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以纸质、胶片、磁带、电子存储介质以及其他载体反映、记录和保存的内容。

第三条 学院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院安全稳定。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四条  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副院长为副组长,办公室、院人组部、监审处、工会相关部门参加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解决学院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全面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挂靠学院办公室,为学院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具体职责是:

(一)处理学院信息公开相关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院公开的信息;

(三)受理、处理和答复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院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院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院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学院及有关部门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院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院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院章程以及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

(三)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工作部署及实施情况;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专业设置,专业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细则、干部人事任免,教师争议解决细则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院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院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除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学院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七条  学院信息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院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院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八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要依法对全院产生的保密信息进行经常性的清理和鉴定,对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解密,并按程序予以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途径和方式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学院信息,通过以下形式公开:

(一)学院门户网站;

(二)院报、校园广播、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院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院外媒体。

(三)会议纪要、工作简报、年鉴等;

(四)图书馆设立的信息索取点、资料查阅室;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十条 学院门户网站是学院信息公开的第第一平台,网址为http://www.lzre.gs.edu.cn。学院在网站首页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对依照本细则规定需要公开的学院信息予以公开,并及时更新;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学院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

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责任单位等内容。

第十二条 学院将制度汇编、年鉴等基本资料置于学院档案室、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

学院将学生管理制度汇编成册,在新生报到时发放《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

 

第五章 公开的程序

 

第十三条 学院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对象;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请省教育厅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四条  对属于学院主动公开范围的学院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密审查;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要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对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学院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保密审查。

第十五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坚持“谁公开、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属于学院层面的信息,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公开,发布在校园网主页信息专栏中。

属于学院某一方面业务工作的信息,由主办部门负责公开,发布在部门主页上,并由学院办公室在信息公开专栏中建立链接。

属于业务交叉工作的信息,由牵头单位负责提出公开申请,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公开。

第十六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院受理机构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能当场答复的应当予以当场分别作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学院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给申请人给予书面答复;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院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院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七条  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向学院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学院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证明文件,学院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第十八条 学院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按照甘肃省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院财务管理。

学院及相关部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九条  学院办公室作为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对全院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条 学院信息公开实行考核制度。信息公开考核纳入院属各部门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内容和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编制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每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上报省教育厅。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学院主动公开学院信息的情况;

(二)学院依申请公开学院信息和不予公开学院信息的情况;

(三)学院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被举报、被处理的情况;

(五)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院属各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将本部门上年度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按要求报送信息公开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院及相关部门和单位未按照《细则》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院监察室举报。监察室收到举报后应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 学院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违反《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学院及相关部门和单位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院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部门年度预算,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院属各部门。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职成〔20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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