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目录
学生管理

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11日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合格人才,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测评的宗旨是客观评价学生在校表现,引导学生以学为主,德智体全面发展,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培养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学业优良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内容包括学生的品德行为表现、学业表现、文体表现三个方面。综合测评成绩是考核学生的主要依据,由品德行为表现分、学业表现分、文体表现分三个单项构成,每个单项分为若干部分。

    第四条  综合测评成绩计算方法为德、智、体各按总分100分计,分别占总成绩的30%、60%、10%,成绩满分为100分。

    第五条  各单项表现分均由基本分、附加分和扣罚分三部分构成,其公式为:总分=基本分+附加分扣罚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在学生工作处的领导下,由各系具体实施。

    第七条  各系成立由主管学生副主任、学生干事、辅导员组成的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系测评工作。

第三章  品德行为表现测评

第八条  品德行为表现的基本分为70分,包括以下几项: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不参加非法的组织、集会等活动。关心国家大事,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参加政治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10分)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敢于同违法违纪的人、事作斗争;(10分)

(三)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进取心强,无厌学旷课现象;(15分)

(四)关心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事业,热心为同学服务,努力完成党、团组织、班级交给的任务;(10分)

(五)加强自我修养,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礼貌待人,维护公共秩序;(10分)

(六)有严谨的生活作风和良好的生活习惯,谦虚、俭朴,按时作息,讲究卫生,不饮酒,不吸烟,无不良嗜好。(15分)

第九条  品德行为表现的附加分为30分,包括以下几项(每项如有同时加分的,以最高分计,不累计加分):

(一)院学生会、团总支成员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学期考核称职者,每学期加5~15分;

(二)系学生会成员、各班班长、团支书,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学期考核称职者,每学期加5~12分;

(三)班级干部、团支部干部、宿舍长、广播室成员,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学期考核称职者,每学期加5~10分;

(四)学院社团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学期考核称职者,每学期加4~10分;

(五)各级社团成员、广播室成员,积极参加活动,考核合格者每人每学期加4~8分(参加多个社团的不累计加分);

(六)院文明宿舍成员每人每次加6分,系文明宿舍成员每人每次加4分;

(七)凡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其他荣誉称号,系级加4分,院级加6分,市级加10分,国家级加15分;

(八)获得班集体荣誉称号班级的全体成员按下列标准加分:系级加4分,院级加6分,市级加10分,国家级加15分;

(九)遇有国家、集体或公民利益遭受损害(如事端、火灾、洪灾、车祸、抢劫、破坏公物等)的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报告,或挺身而出,见义勇为,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德等方面表现突出,根据表现加3~10分;

(十)助人为乐、拾金不昧者酌情加1~10分;

(十一)附加分超过30分,按30分计算。

第十条  品德行为表现的扣罚分包括:

(一)受通报批评者每次扣5分;受警告处分每次扣10分;受严重警告处分每次扣15分;受记过处分每次扣20分;受留校察看处分每次扣30分;

(二)党员、学生干部违纪扣分是普通学生的2倍;

(三)担任院、系、班干部者被免职不予加分;不服从工作安排者不予加分;中途辞职者不予加分。

    第十一条  宿舍个人卫生加减分以检查的实际分数按学期汇总纳入测评成绩。

第四章  学业表现测评

第十二条  学业成绩基本分为本学期总评分。

其中成绩转换按如下办法:

中文制记分转为百分制记分方式分别按:优为90分,良为80分,中为70分,及格为60分,不及格为50分;

字母制记分转为百分制记分方式分别按:A为90分,B为80分,C为70分,D为60分,E为50分。

    第十三条  学业表现的附加分包括:

    (一)在校期间获得由国家颁发的各种技术资格证书加分;

    1.本专业资格证书:最低等级加5分,中级加8分,最高等级加10分,级差取决于“资格证书”的等级。

    2.非本专业资格证书:最低等级加4分,中级加6分,最高等级加8分,级差取决于“资格证书”的等级。

    (二)凡个人在各种报刊杂志公开发表文章者持发表原件、复印件,按等级加分:国家级刊物每篇文章加8分,省级刊物每篇文章加6分,院级刊物(院报)每篇文章加2分,系级刊物(系电子杂志)每篇文章加1分;

    (三)凡参加系、院、市、国家的科技活动和竞赛的学生,每人每次加1分。在活动或竞赛中获奖者,按下列标准追加分数:

    系级奖励: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加1分;

    院级奖励:一等奖加5分,二等奖加3分,三等奖加2分;

    省级奖励:一等奖加10分,二等奖加8分,三等奖加5分;

    国家级奖励:一等奖加15分,二等奖加12分,三等奖加8分;

    (四)奖学金获得者按照第三款奖励标准加分;

    (五)凡在各种科技活动与竞赛中集体获奖的,获奖集体的全体成员每人每次按照第三款中规定的标准加分。

    第十四条  学业表现的扣罚分包括:

    (一)考试违纪及作弊者,按品德行为表现扣罚分标准执行;

    (二)病假、事假按照实际发生课时数计算,每周日至周五晚自习按1课时计;

     1.病假在两周内的每课时扣0.2分,两周以上、四周以下,从第三周开始,每课时按0.1扣分,四周以上的依据《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2.事假每课时扣1分。

     3.旷课每课时扣3分。

    (三)凡参加各种专业资格等级考试,或因学校活动履行正常请假手续者,不予扣分。

第五章  文体表现测评

    第十五条  文体表现基本分为60分。

    (一)长期坚持体育锻炼,身体健康,无病假;(10分)

    (二)体育成绩达标合格。(50分)

    第十六条  文体表现附加分为40分,包括:

(一)在院、市、省、国家级文体比赛中获奖,按下列标准加分:

    系级奖励:一等奖加8分,二等奖加6分,三等奖加3分;

    院级奖励:一等奖加10分,二等奖加8分,三等奖加6分;

市级奖励:一等奖加15分,二等奖加12分,三等奖加10分;

国家级奖励:一等奖加20分,二等奖加15分,三等奖加12分。

(二)破校、区、市大学生运动会记录的运动员,每次每项分别另外加10分、15分、20分;

    (三)凡在各种比赛中集体获奖的,获奖集体的全体成员每人每次按照第一款中规定的标准加分;

    (四)凡积极参加班、系、院、区、市、国家各级文体活动者,每人每次加1~10分;

第十七条  文体表现扣罚分。凡不参加院、系、班要求统一参加的文体活动者,每人每次扣1~10分。

第六章  综合素质测评的方法与步骤

第十八条  测评时间:

每学期测评一次,由各系在下一学期的第二至第三周统一安排,计算该学期的综合测评成绩。

第十九条  测评步骤:

1.辅导员全面负责完成本班级学生综合测评工作,测评结果应当向班级每个成员公布。

2.每学期开学后,学生应主动向辅导员提供本人综合测评加分项目的证明材料。

3.如学生对自己或他人的测评成绩及评优结果提出质疑时,辅导员应做好核实工作。

4.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应由辅导员认真记入《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登记表》,综合测评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平时的记录由辅导员保管。

第二十条  素质测评等级:

优≥90  良≥80  合格≥ 60  不合格<60

    第二十一条  各系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德智体三方面的附加分和扣罚分制定执行细则,向全系学生公布,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凡受到行政处分的学生,当学期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不能为优。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累计两学年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原办法自行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下一条:关于进一步畅通师生反映问题渠道的通告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