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目录
招生就业

甘肃省2015年扶持1万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程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0日    作者:    点击:

一、项目背景

2015年,我省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预计达13万余人,总量压力进一步增大。为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企业就业,省政府将继续实施扶持1万名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程。

二、总体目标

全省选拔招聘1万名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事业岗位工作和到基层企业服务。其中,基层事业岗位4900名、基层企业岗位5100名。具体任务为:通过统一考试,招录4000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幼儿园等学校任教(含选拔符合条件的农村中小学代课人员、安置80名优秀退役运动员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招录300名医学类(含护理专业)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招录300名畜牧兽医、农学类专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畜牧兽医、农技推广等涉农岗位工作;招录300名旅游相关专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旅游岗位工作。通过双向选择,引导5100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市州和县市区所属企业服务。

三、具体任务

(一)选拔4900名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事业岗位工作。

1.选拔范围和条件。

甘肃生源,2002年及以后毕业尚未就业、专科(含高职)以上学历的普通高校应、往届毕业生。其中,甘南州和天祝县藏区的基层幼儿园岗位,学历条件可放宽为学前教育相关专业的普通中专毕业生(须熟练掌握藏汉双语)。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本人自愿且适合到基层教育、卫生、农牧、旅游等岗位工作;

(2)服从工作需要和组织分配;

(3)符合招录岗位规定的专业要求(具体要求以省人社厅等部门下发的实施细则为准)。

农村中小学代课人员、优秀退役运动员选拔范围和条件由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体育局另行制定。

2.选拔方式及时间进度。

采取全省统一考试的办法进行。3月底前各市州上报需求计划和配置方案,4月份向社会公布方案,5月份组织报名,7月份全省统一组织考试,8月份审批录用,9—10月份组织岗前培训、安置上岗,11月份检查验收。

3.指标分配及安置办法。

(1)指标分配。省人社厅根据各市州基层岗位的实际需求及报名情况,分解下达选拔指标;各市州向县市区分解指标。指标分配继续向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倾斜,继续向兰州新区加大力度。

(2)统一考试。由省人社厅统一组织考试。考试科目分为公共基础知识(150分)和专业基础知识(150分),两项分值相加为总成绩(少数民族自治州及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在总成绩中加5分)。

(3)初选、体检、公示。各县市区按分配指标及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拟录取人员名单确定后,参照新录用公务员体检标准组织体检,经公示后上报市州。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州进行复核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

(4)审批、培训、上岗。对符合条件的拟录取人员,由省人社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并正式发文通知各市州。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报考岗位,及时对录取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安排上岗。

4.保障措施。

经选拔被录用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其工资等待遇执行当地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政策标准,纳入省财政转移支付。

普通高校毕业生被录用后,按照基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取消以往“试用期满后5年内不得调离工作岗位”的限制,可以正常流动。

组织考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费用,由省、市州及县市区财政分级负担,其中省级主管部门组织考试等实施工作所需费用由省财政支付,各市州及县市区组织考试等实施工作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5.工作要求。

(1)项目组织。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省人社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农牧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旅游局、省体育局等有关部门配合,会同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共同组织落实。代课人员的资格审核等工作由教育部门牵头负责,人社部门配合完成。

(2)工作纪律。选拔工作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增强考务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各地、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各级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选拔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招录工作的重要环节,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进行监督。各市州要严格执行选拔工作的政策规定,不得变通和另行制定加分等政策。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认真落实有关要求,确保按进度完成工作任务。

6.验收办法。

选拔工作完成后,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农牧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旅游局、省体育局等部门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书面报告省政府。

7.工作责任。

牵头单位:省人社厅。

协作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农牧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旅游局、省体育局。

实施单位: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

(二)引导5100名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企业服务。

1.扶持政策。

(1)毕业生到企业服务的期限为3年,服务期间毕业生与用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由企业支付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为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省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的生活补贴。服务企业负责安排毕业生的工作岗位,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和学习条件,承担日常管理考核工作。

(2)服务期间,毕业生人事档案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并在办理户籍手续、职称评定、工龄确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工作人员同等待遇。服务期限计算工龄。允许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基层项目和其他用人单位的招考。

(3)服务期满后,用人企业要积极吸纳留用。接收毕业生服务或留用人数达到一定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性优惠政策;鼓励毕业生服务期满后继续留企业工作或自主择业。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毕业生,参加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考,享受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的相关优惠政策。

2.人员确定。

(1)市州人社部门审核确定服务企业的资格,并征集企业需求;省人社厅根据各市州汇总上报的需求情况,参照各地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量等情况,向各市州分解下达指标。

(2)各市州在下达的指标内,采取毕业生自愿报名、人社部门审核推荐、毕业生与用人企业双向选择的方式确定服务人选。

3.考核及资金管理。

(1)毕业生考核由市州人社部门负责,服务企业和县市区人社部门具体实施。各市州应建立和完善考核管理机制,切实加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服务人员的考核结果和企业为其办理社保的缴费手续作为核发生活补贴的依据。

(2)省财政建立扶持高校毕业生到企业服务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每年根据省人社厅下达的计划指标,按每人每月1500元的补助标准下拨各市州,由市州财政部门统一发放。

(3)毕业生到基层企业服务专项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严防虚报、谎报、套取资金等行为,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具体实施细则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另行制定。

四、工作责任

牵头单位:省人社厅。

协作单位: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农牧厅、省财政厅、省旅游局。

实施单位: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

上一条:教育部:八项措施确保高校招生录取公平公正     下一条:甘肃省高校招生高职院校2015年推行分类考试改革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