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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立并举建立应用型本科教育评价体系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03日 08:10 作者: 点击:

信息来源: 《中国教育报》2020年11月2日05版

教育评价事关教育发展方向,有什么样的评价指挥棒,就有什么样的办学导向。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明确提出“推进高校分类评价,引导不同类型高校科学定位”,“探索建立应用型本科评价标准,突出培养相应专业能力和实践应用能力”。方案的发布为深化新时代应用型本科教育改革指明了方向,吹响了深化应用型本科教育评价改革的号角。当然,教育评价问题不仅仅是教育发展问题,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应用型本科教育评价更是新生事物,涉及不同领域、不同主体、不同对象,实践操作难度很大,必须破立并举,方可久久为功。

首先,要坚决破除应用型办学的认识误区,明晰应用型本科教育的评价对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以人才培养定位为基础,我国高等教育总体上可分为研究型、应用型和职业技能型三大类型”,应用型本科学校“主要从事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本科以上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并从事社会发展与科技应用等方面的研究”。显然,应用型本科高校主要任务是培养本科以上层次应用型人才,创新型人才和职业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并不是应用型本科办学的初衷,其本科生培养应占较大比重,研究生的培养也应以专业学位为主,其毕业生的主要去向应该是扎根地方而不是升学或出国留学,一些坚持学术导向或以创新型人才培养为己任的本科高校不能归属为应用型高校。应用型本科教育评价宜采取学校自评和专家评估相结合的原则,按学校类别依次展开,评价对象首先应该是列入教育部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的普通本科高校,其次是通过合格评估的新建本科院校,最后才是独立学院和其他应用型本科高校。

其次,要坚决破除教育评价功利化倾向,坚持地方性、行业性、应用性的评价导向。要坚决克服“五唯”的顽瘴痼疾,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针对应用型本科教育的突出问题和需求侧对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现实要求,引导高校从治理结构、专业体系、课程内容、教学方式、师资结构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系统性的改革。针对学校评价,要坚决破除重规模轻内涵、重学术轻应用等倾向,树立坚持扎根地方、服务行业、崇尚应用的办学导向,突出企业工程师为本科生上课、“双师型”教师占比、应用型课程、应用型专业、来自企业的学位论文(毕业设计)、产教融合项目(平台)、应用性研究和成果、毕业生地方就业占比等;针对教师评价,要坚决破除重学历轻能力、重科研轻教学、重校内轻校外等现象,树立潜心教学、服务地方、全心育人的评价导向,突出师德师风、课程思政、教学实践、应用研究、成果转化、社会服务、学生指导等;针对学生评价,要坚决改变用分数给学生贴标签的做法,创新德智体美劳过程性评价,突出学术诚信、学习过程、知识应用、综合素养、社会实践等。

然后,要坚决破除评价模式和评价工具的简单化、模式化和僵硬化,坚持定性和定量、局部和整体、个性和共性相结合的评价原则。近年来,我国教育管理信息化取得了较大发展,建立了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高等教育质量监测国家数据平台等一大批高质量的教育信息管理平台,在推动高等教育公平公正、促进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必须看到,我国教育管理信息化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依然存在。一方面,信息化平台泛滥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另一方面,信息化平台的使用过程中出现了评价模式的简单化、模式化和僵硬化等现象,违背了科学评价的基本原则。人才培养是一个系统工程,仅仅通过某个阶段或某个时点的少量数据、少量个体和几个方面等进行评价肯定是不客观和不公正的。科学有效的评价体系必须坚持定性和定量、局部和整体、个性和共性相结合的原则,必须学生、家长、教师以及社会等多方参与,不断与时俱进、推陈出新,这就必须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不断完善数据平台,不断创新评价工具。

最后,要坚决破除评价考核与结果应用“两张皮”现象,构建政府、学校、社会等多元参与的应用型本科教育闭环评价体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从应用型本科教育的突出问题入手,坚决纠正多头评价、重复评价和片面评价,努力构建政府、学校、社会等多元参与,全过程、全方位、多维度的应用型本科教育闭环评价体系。要坚决扭转“唯名校”“唯学历”“唯称号”的用人导向,充分发挥评价的指挥棒作用,进一步完善评价结果运用,可以将评价结果与财政经费投入、绩效分配、合格评估、招生指标、专业认证、专业硕士和专业博士学位点申请等挂钩,综合发挥评价结果的调控和导向作用。同时,也要坚决摒弃一些错误做法,不要把人才称号和数量作为应用型本科高校承担科研项目、职称评聘、评优评奖、学位点申报的限制性条件;不要将学科科研平台数量、SCI论文数量与应用型本科高校工程项目、经费分配、评优评先等挂钩;不要将毕业院校、国(境)外学习经历、学习方式作为用人选人的限制性条件;不要通过任何形式以合格率、毕业率、升学率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不要将论文数、项目数、课题经费等科研量化指标与绩效工资分配、奖励挂钩等等。

 (作者 应卫平 系浙江科技学院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