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目录
教学管理

关于加强毕业生就业实习管理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1日    作者:    点击:

 

为强化毕业生就业实习的管理工作,杜绝在实习中监管缺失、自由散漫等现象的发生,进一步提高毕业生的就业实习效果,特制定本规定:
一、已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如果企业要求,可直接在协议单位进行就业实习,原则上不允许在第五学期期末考试前停课进行就业实习,如确属特殊情况,需提前就业的学生,由就业处提供名单经教务处审核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未签订就业协议或虽签订就业协议但协议单位要求学生在取得毕业证后方可进入企业进行就业实习的毕业生,要求各系统一组织安排实习教学,学院不允许学生个人单独联系实习单位。
三、所有学生的就业实习、教学、教研活动均应纳入各系的教学管理范围之内,做到校内实习教学有计划、有指导、有安排、有考核,校外实习有组织、有协议、有实习单位鉴定。以上所有内容必须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执行。
四、在校内组织的实习各系应组织编写《×××系就业实习教学计划书》,内容包括设计、实习项目、调研报告、论文等。对实习成果要由实习指导教师进行评分,并填写实习成绩单汇交教务处。
五、经教务处同意,在校外组织的实习各系应首先与实习单位签订《×××系就业实习协议》(附件一),与学生签订《实习安全协议》(附件二)和《实习承诺书》(附件三)。
六、各系应建立实习生、实习单位和辅导员的三方定期联系制度,填写《×××系就业实习联系单》(附件四),做好联系记录,掌握学生实习动态。
七、各系应在每年11月底向教务处汇交《×××系就业实习统计表》(附件五)及毕业生就业实习安排。

上一条:学生课程重修管理办法(试行)     下一条:关于转专业及转专业后学生课程重修的管理办法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