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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行公示制度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1日    作者:    点击:

甘肃省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行公示制度的意见

甘职改办[2001]13号


省直各部门人事处、职改办,各地(州、市)人事处(局)、职改办:

职称评审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学识水平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客观、公正评价,是关系到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的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为了坚持标准,严格执行职称评聘工作规程,防止和杜绝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现象,严肃职称评审,经研究,从2001年起,在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过程中推行公示制度,有关事项如下:

一、公示的对象

推荐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二、公示的内容

职称评聘要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单位要在公布相关专业评审任职资格的政策规定、条件、程序的前提下,对以下内容进行公示;

(一)本单位本次拟推荐的高、中级职务岗位数额。

(二)单位考核推荐领导小组确定上报的评审高、中级职务人员名单。

(三)被推荐人员情况(可以用简表形式)

1、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工作单位、出生年月、学历、专业工作经历和年限,任现职务年限等。

2、任现职务以来的基本条件。包括外语考试成绩,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年度考核结果,申报高级职务人员的基本论文要求等。

3、任现职务以来的业绩条件。包括被推荐人员符合省上文件规定评审相应任职资格业绩条件的有关情况。如:获奖成果、鉴定验收项目、论文、著作以及必要的反映专业工作水平和能力的业绩等。

(四)其它需要向专业技术人员和群众公示的内容。

三、公示的方式

公示可由单位采取张榜公布、发布公示通知等多种方式。公示时间为3夭。公示单位要设置意见箱,公布公示电话号码,指定专门负责接待反映情况的人员。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要对群众的反映意见详细登记建档,对被公示人员的有关原始材料、证书、证件等妥善管理,以供查询。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公示进行监督。群众对公示对象的问题也可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四、对群众意见的调查处理

要重视对群众意见的调查和处理,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和问题单位要认真及时地进行核查落实,并公布公示结果.对查证落实的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对伪造证件、论文、成果等相关凭证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评审资格,二年内不允许申报评 审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同时要在本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二)、对填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查实后取消本人当年评审资格,在本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三)、对本人涉及违纪违法问题的,经查证,对影响职称晋升的要取消评审资格。

(四)、对群众反映不符合条件或未按规定程序或单位弄虚作假推荐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查实后,除取消本人申报资格外,还要 追究单位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单位、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在调查和核实处理中,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意保护反映情况和问题的群众,防止出现打击报复的现象,同时又要注意保护被推荐的专业技术人员,对诬告陷害公示对象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五、公示后的结果,由单位写出书面报告,随同个人评审材料一并报上级业务部门审核.

六、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甘肃省职称改革办公室

2001年7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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