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目录
教学管理

学生课程重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1日    作者:    点击: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我院学生课程重修的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中的课程是指专业标准中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基础素质教育模块、专业素质教育模块的课程。
二、学生修读一门课程,一般要求参加听课、完成作业、参加课程实践教学过程。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一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或缺交作业达到作业总次数的三分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
三、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下学期期初安排一次补考,如补考仍不及格者必须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重修申请,经教务处汇总后统一办理重修手续,随后续年级重修。学生重修某门课程时,可以凭重修 听课证 到下一年级的班级听课。
四、重修听课课时不得少于专业标准规定课时的三分之一;重修听课费根据课程课时不同而有所区别,收费标准为 10 / 课时,取平均必修课时的下限收费,具体规定为:总课时在 40 课时以下的按 120 元收取听课费;总课时大于 40 课时,小于等于 80 课时的课程按 200 元收取听课费;总课时大于 80 课时的课程按 240 元收取听课费。因上课时间冲突,不能听课的内容,可以申请指导教师辅导,但不得免修。
五、重修完成后,参加后续年级相同课程的考试,重修后的考试(以下简称重考)不再收取考试费。体育课、形势与政策课程不再重修,直接参加后续年级的考试。
六、按标准学制,毕业前无法进行跟班重修的课程(第四、五学期),一律以自学加辅导的方式完成重修,毕业生应于毕业前一个月返校完成重修及重考,学院不再组织清考。
七、按标准学制,对于重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且不及格课程不超过 2 门(含 2 门)者,允许毕业前申请再次重考不合格课程,若再次重考后仍达不到毕业标准者,作结业处理,应予离校。对于不及格课程超过 2 门者,应作结业处理。
八、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可在结业离校半年之后一年之内向学校申请毕业后重考一次,毕业后重考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申请毕业后重考或毕业后重考不及格者,作永久性结业处理。
九、以上内容如与《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有关条目冲突,请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本办法自 2011 级施行。

 

上一条: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生课程学习成绩管理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加强毕业生就业实习管理的有关规定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