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批部队定向培养士官院校
甘肃省政府、应急管理部、中国气象局省部共建院校

职业教育的基本制度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02日 09:52 作者: 点击:

一、职业教育基本制度的认识

(一)概念认识。职业教育的基本制度应该是职业院校的“宪法”。它是职业教育所有制度中具有根本性质、能够规范职业院校的章程、机构、权责、人员、政策、培养、管理、分配等业务运行的根本制度。

(二)人社部的意见。人社部认为:校企合作是技工院校办学的基本制度。 2010年人社部《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明确提出:“校企合作既是技工院校发展的方向,也是技工院校的一项基本办学制度。”2014年人社部《关于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 人社部发〔2014〕96号)又提出 “坚持技工院校校企合作基本办学制度。”国家正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人社部的修改《草案》中,也有“以校企合作为基本制度”的内容。

人社部把校企合作定位为技工院校办学的基本制度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指示的精神内涵相契合。我国想把原来的职业教育改造成现代职业教育,并且力图建成体系,也应该把校企合作视为职业院校办学的基本制度。

(三)院校的态度。不同办学方向、不同办学道路的院校对待校企合作办学基本制度的态度应该不同。

1.以学历为特色,以升学为导向的院校可能不大在乎这样的基本制度。相对于校企合作基本制度的提法,这类院校更愿意将之接受为校企合作培养模式;

2.以技能为特色,以就业为导向的院校可能比较在乎这样的基本制度。相对于校企合作办学基本制度的提法,这类院校更愿意将校企合作培养模式接受为办学的一种方式。办学方式与办学基本制度显然不同。

(四)校企合作作为职业院校办学基本制度的意义

1.只有实行和坚持该制度,才可能从制度上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牢牢把握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的指示;

2.只有实行和坚持该制度,才可能从结果上落实国务院确定的“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办学目标;

3.只有实行和坚持该制度,才可能“接地气”地把职业教育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4.只有实行和坚持该制度,才可能真正为广大企业培养实用管用的技能人才;

5.只有实行和坚持该制度,职业院校才可能为国家稳步提升新时代工人阶级的整体素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巩固和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增强党的阶段基础、保持社会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五)校企合作办学基本制度的条件要求

若要把校企合作定位为全国职业院校办学的基本制度,还应该明确以下认识:

1.由于这种定位前所未有,具有重大创新意义,因此,需立新的角度,需用新的目光,需定新的方略;

2.推行这项制度,首先是党和国家的事;其次是地方政府的事;第三是职业院校的事;第四是企业的事;第五是学生及家长的事;

3.推行这项制度,需要国家层面重新进行顶层设计。应该根据习近平总书记的相关指示,改变照搬普通教育基本制度推衍制定职业教育基本制度的做法,用跨界教育的思维,以重新设计的要求,制定适应经济社会新常态的现代职业教育基本制度及相关政策。

4.推行这项制度,需要对职业院校的现有体制、机制进行“伤筋动骨”的改革——学校章程、学校机构、机构权责、学校“三定方案”、学校办学经费、教师能力要求和待遇、校企合作工作的地位、涉及的部门业务等都应该发生新的变动。

二、校企合作基本制度的构建

(一)把握校企合作的“八观”

1.坚持校企合作的原则观:自愿合作,互利共进;

2.坚持校企合作的多主体观:校企合作的进行须学校、企业、学生三个主体共同参与;

3.坚持校企合作的层次观。校企合作客观存在浅层、中层、深层等多种合作层次。鼓励向深层次合作转化但不能否定浅层次合作的必要。校企合作体现由浅入深的过渡性、层次性和多样化特色;

4.坚持校企合作的门槛观。校企合作是有门槛的,是讲资格的。如果学校不具备与企业合作的资格,企业不给合作或即使勉强合作也只停留在浅层合作上属于正常现象。“剃头挑子一头热”、“学校热脸贴企业冷屁股”的原因很可能是学校自身不具备校企合作的资格。鼓励学校积极创造合作的条件,具备与企业合作的资格;

5.坚持校企合作的对象观。具备合作资格的学校搞校企合作不宜盲目求合作,不宜眉毛胡子一把抓,而应选择目标企业:愿意与学校合作培养学生;能安排岗位,让学生顶岗实习;能让毕业生比较体面地就业。达到以上要求的学校才与之合作,这样的合作才有效果;

6.坚持校企合作的“两口对接”观。所谓“两口对接”,就是学校出口与企业入口两口对接。校方永远必须从数量、质量两个方面摸清毕业生的出口供给和企业接受毕业生的入口需求;校方永远必须从数量、质量两个方面解决毕业生的出口供给和企业接受毕业生的入口需求是否对接问题。两口对接即教育基本成功。两口不对接则教育基本失败;

7.坚持校企合作的本质观。校企合作的本质是培养合格的技能人才,促进毕业生体面就业,服务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具有周期性,风险性,多方受益性特点。院校应当执行,政府应当支持;

8.坚持校企合作的类型观。校企合作作为一种基本制度,具有广泛的适应性。既适用于学制教育的合作,又适用于职业培训的合作,还适用于技能评价的、技能竞赛的合作。因此,校企合作可分为学制教育类校企合作、职业培训类校企合作、技能评价类校企合作、技能竞赛类校企合作;

(二)建立基本制度的运行机制。所谓“机制”,就是人、制度、载体三者的有机互动。职业教育参与主体主要有五个: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学生。直接主体是校、企、生三个,运行中要保证校企生三方合作有质量的和可持续的发展,必须建立互利三赢的利益共同体机制。

(三)区分基本制度的阶段。基本制度的推行应该按照循序渐进原则划分阶段逐步推进。如,取得合作资格阶段、开展局部合作阶段、实施全程融合阶段。特殊院校可以例外。

(四)营造基本制度的政策环境。应由相关政府部门联合制定校企合作的政策法规,明确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学生在校企合作中的职责和权益,大力营造校企合作培养技能人才的政策环境,包括明确规定院校可以执行的相关制度,如,职业院校与企业共建产权明晰、有利于师生实习的生产性实训基地、职业院校自办企业和实习工厂、校中厂、厂中校及其经济收益自主分配等制度。

(五)规范基本制度运行。在基本制度政策支持的环境下,围绕互利三赢的合作目标,提出职业院校执行校企合作办学基本制度的步骤建议:

1.建造“三座桥梁”。一是建立由企业、行业协会、学校三方组成的相关机构,专门研究执行合作培养、安排实习、推荐就业等事宜;二是建立企业兼职教师队伍,协助教学和培养新教师;

三是建立校企合作联络员队伍,双方各指定相对固定人员作为联络员开展双方合作。

2.实现“两个所有”。即学校所有专业应由校企合作共同设办,所有班级学生应为校企合作共同培养;

3.落实“三个对接”。即每个专业的设置与当地产业发展对接、每门专业课内容与对应的职业标准对接、每位专业教师的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对接;

4.坚持“四帮两让”。“四帮”:一是学校帮助企业解决技工短缺的问题;二是学校高水平老师帮助企业攻克技术难点问题;三是学校帮助企业培训在岗员工,提升员工技能水平;四是学校帮助企业开发新技术或新项目,开拓企业新的经济增长点。“两让”:一是让企业共享学校的实践基地和先进设备;二是让合作企业优先选择适用的毕业生。

5.执行“八个共同”。一是共同设办专业和适时调整专业;二是共同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标准;三是共同开展招工招生;四是共同建设师资队伍。五是共同建设实训基地;六是共同制定课程内容;七是共同建设校园文化;八是共同促进学生就业。

6.探索三种模式。校企双制模式、现代学徒制模式、企业新型学徒制模式。

三、两点建议

(一)建议人社部门牵头,教育、财政、税务等部门配合,组织专门力量,设计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基本制度;

(二)建议人社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每年举办一期全国性职业院校校企合作经验交流会议,不断完善我国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办学基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