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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计划自筹经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02日 09:11 作者: 点击:
      发展计划处

甘科计规〔2017〕18号

各市州科技局,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单位:

《甘肃省科技计划自筹经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12月28日甘肃省科技厅第四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甘肃省科技厅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甘肃省科技计划自筹经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依据《甘肃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结合全省科技创新和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科技计划自筹经费项目(以下简称“B类项目”)是指由项目组织单位或承担单位提出,依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设立,按其功能定位分类,纳入省级科技计划体系,由项目组织单位或承担单位负责安排经费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B类项目的设立和组织对应于省级科技计划财政资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A类项目”)。

第三条 B类项目的设立坚持需求导向、统一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设立B类项目的主要目的是聚集科技资源,引导全省各行业、各地区科研力量共同推动科技创新和科技人才培养。

第四条 B类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由有需求的市州、单位按年度书面向省科技厅提出组织或承担B类项目申请。

(二)经省科技厅批准同意后,按照对应的省级科技计划体系组织或申报项目。

(三)按照对应的省级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评审论证,确定立项B类计划项目。

第五条 B类项目的立项评审、结题验收等管理由省科技厅会同项目组织单位或承担单位组织,省科技厅可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承担B类项目管理工作。

第六条 B类项目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B类项目自筹经费强度一般不得低于同一计划类别A类项目的平均资助强度。B类项目组织单位或承担单位要落实项目经费,并签订项目经费承诺书。

第八条 B类项目应严格控制项目数量,各类计划年度立项总量不得超过该计划类别A类项目总数。

第九条 省科技厅可根据省级科技计划管理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B类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价。评估评价结果可作为实施B类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项目组织实施得力的单位,可在A类项目中优先支持。

第十一条 在实施B类项目过程中,项目组织、资金安排等不符合要求的,对已立项B类项目予以终止,取消其承担或组织B类项目的资格,并视情况限制其组织或承担A类项目的资格。

第十二条 设立B类项目的组织单位或承担单位,应依照本办法和《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